近日
河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
點評消費領域
10個典型不公平格式條款
某汽車銷售合同條款:“消費者提取合同車輛之日起,對合同車輛將承擔全部風險,包括因不當使用合同車輛而造成的損壞和損害”,“遇生產廠家調整產品配置及價格,則按提車時新的配置和價格執行”。 根據法律規定,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 同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也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因此,如汽車存在質量問題,消費者有權要求汽車4S店按照規定履行相關義務,該條款屬于明顯不合理的免除或者減輕4S店責任,限制消費者權利、加重消費者責任的情形。汽車的產品配置和價格往往是消費者判斷是否與汽車4S店簽訂買賣合同的重要因素,汽車4S店對實際交付車輛的產品配置及執行的價格做出特別約定,使消費者承擔了本應由汽車4S店承擔的經營風險,不合理地減輕了汽車4S店的責任,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和風險,屬于無效的格式條款。
某汽車銷售合同條款:“未經甲方書面許可,乙方不得將合同車輛以出租營運目的使用或轉售。為此雙方約定,乙方若有違反,則由此引起的任何質量后果均由乙方承擔,包括免除甲方和/或制造商的質量擔保責任及其他質量責任”。 根據《民法典》及《產品質量法》等關于產品責任的相關規定,汽車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承擔相應產品責任,此種責任不因購車人“將合同車輛以出租營運目的使用或轉售”而免除。另《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明確規定:“三包責任不因家用汽車產品所有權的轉移而改變”。 上述條款違背了相關法律規定,屬于無效條款。
某房地產開發商購房合同條款:“如因市政配套設施接通的延誤及其他非出賣人造成的延期,致使該房屋交房日期延后甲方不承擔責任”。 開發商在與消費者簽訂購房合同時,人為地將“不可抗力”的情形作出了擴大解釋,屬于對不可抗力的濫用。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span>市政配套設施接通”屬于施工前應當充分考慮的因素,“其他非出賣人造成的延期”屬于概括性的擴大解釋。此種條款的約定,明顯屬于利用格式條款以達到延期交房而免除己方承擔違約責任的目的,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屬于不合理地免除或減輕自己責任的無效格式條款。
某房地產開發商買賣合同條款:“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合同及其附件為準,出賣人在銷售廣告、宣傳資料、標書、模型、示范單位以及雙方在交易過程中口頭表述的意向和信息,均不構成合同內容,雙方不受其約束”。 根據《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構成要約。 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上述條款屬于違反法律規定,不合理免除房地產開發商責任的無效格式條款。
某二手車銷售合同條款:“此車公里數為表顯示公里數,實際公里數乙方(消費者)自查”;“此合同在乙方對車況、外觀、內飾、公里數及手續認可,雙方簽字生效,簽字生效后此車不予退換?!?/span> 《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規定,買方購買的車輛如因賣方隱瞞和欺詐不能辦理轉移登記,賣方應當無條件接受退車,并退還購車款等費用。 作為專業的二手車行,能夠通過自身檢測查看是否調過表、是否有重大事故、是否水泡火燒等,如果利用專業優勢去隱瞞這些可能影響案涉車輛性能和價格的信息,不排除是有意為之的欺詐行為,引導消費者做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消費者可以主張解除該買賣合同,退還購車款,并要求三倍價款的賠償。
某健身會所合同條款:“會所內會員與會員間,會員同員工之間發生人身攻擊等法律法規的行為,一經發現,將交由政府機關處理,并賠償由此給會所和第三人造成的損失負責賠償。同時,會所將終止會員資格,并不做任何款項退還”。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維護消費者人身安全是經營者的法定義務。 經營者通過“交由政府機關處理”的格式條款約定,免除其法定責任的內容是無效的。同時,因沖突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損失賠償,應當根據會所、沖突會員的過錯,確定各自應承擔的責任,而不能通過格式條款的約定免除或者減輕經營方的義務。 再次,“終止會員資格”屬于經營者與消費者解除合同的約定。經營方單方的合同解除權必須是基于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否則健身房無權單方面解除合同。而題述約定顯然屬于“加重消費者責任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其內容無效。
某商業停車場條款:“車輛進入停車場視為車主已閱讀停車場須知并同意以上條款”“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生效,該停車場保留本規章制度最終解釋權”。 經營者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該內容會認定為無效。 停車人將車開進停車場時,一般很少注意或閱讀完并明確知悉停車場須知內容,而停車場以進入停車場即視為車主已閱讀停車場須知并同意以上條款,明顯屬于加重消費者的責任,尤其在其須知中再有不公平條款時,一般會認定為無效。 根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經營者對自己單方享有解釋權或最終解釋權的公示是違法的,也是無效的。
某家具銷售合同條款:“如購買產品標注為樣品的,不予退貨、更換,如有質量問題的,可享受規定的售后維修服務”;“買方驗貨應在收貨完成后驗收,當場簽字確認,如外觀質量、數量、型號、顏色等有異議當場提出,否則視為驗收合格,賣方不再承擔任何責任”。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上述格式條款不合理限制了消費者依法要求退貨及更換產品的權利,且在過短的檢驗期限下消費者難以完成全面質量檢驗,卻不公平免除了經營者的責任,該格式條款應認定為無效。
某禮服館出租婚紗合約單條款:“本出租單為預約服務,以維護商業秩序法則,承租人單方要求退款的,根據具體情況,承擔套系的30%~70%相關費用”。 該合約單的條款系禮服館單方為重復利用而預先擬定的且在簽約時未與消費者協商的格式條款。該格式條款的內容限制了消費者解除合同的權利,還加重了消費者解除合同需承擔的違約責任。 根據《民法典》497條之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因此該條款屬于無效條款。
某超市提貨券(無記名)使用說明條款:“此單有效期為半年,過期作廢”。 提貨券系經營者承諾向消費者兌現提供商品或服務的合同,自消費者收到經營者發出的提貨券,就意味著消費者有權依據該提貨券向經營者主張應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經營者通過限制提貨期限的方式限制或免除消費者提貨的權利,單方面減輕了經營者自身向消費者兌現商品或服務的責任,根據《民法典》規定,該條款屬于無效條款。
中國消費者報新媒體編輯部出品
記者/李建
編輯/裴瑩
監制/何永鵬 任震宇
發表評論:
◎歡迎參與討論,請在這里發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觀點。